【政策解读】连云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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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连云港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康复处 作者:周雷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67号)。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三级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 0-6 周岁残疾儿童,7-14 周岁肢体、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标准

1.0-6 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视力:0.5 万元/年;听力语言:1.6 万元/年;肢体(脑瘫):2.2 万元/年;智力:1.4 万元/年;孤独症:1.8 万元/年。

27-14 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1)全日制在训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 0-6 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执行(听力除外)。

(2)非全日制在训残疾儿童救助标准。听力语言:0.4 万元/年;肢体(脑瘫):1 万元/年;智力:0.6 万元/年;孤独症:0.8万元/年。

三、申请程序

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残疾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书(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

1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

2首次申请康复救助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视力障碍自开具之日起 1年内有效;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自开具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表述模糊不清、未注明需要康复类别的,县级以上残联应组织复筛复查。

3疑似残疾的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评定。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7-14 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鼓励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携带申请材料至县级残联办理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