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及住院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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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及住院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康复处 作者: 周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及住院救助工作,市残联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及住院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残规发〔2023〕1号),进一步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康复权益。
一、救助范围
对象范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连云港市户籍;(二)持精神类残疾人证,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三)已参加基本医保,并已纳入精神病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四)低收入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二、救助机构
确定由市或县(区)卫生健康、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的定点精神障碍救助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救助定点医院和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救助标准
基本用药救助标准按照最高 1000 元/人/年,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最高 4000 元/人/年。个人支付的实际费用未达到最高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办人可以委托授权村(社区)工作人员,为本村(社区)内有需求的残疾人代办帮办申请业务,收集并提交相关材料:1.申请人残疾人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基本医保参保证明(医保卡等);3.医院疾病诊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