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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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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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月,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对辅助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发展目标,明确了扶持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状况与其他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未就业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约有100.2万,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约有154.5万,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存在就业潜力。为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综合国内外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为任务目标,并首次提出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

辅助性就业机构与福利企业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安置残疾人类型以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二是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劳动报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时间可以低于最低工作时间。三是突出庇护性、非营利性、福利性,机构营利除维持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招录更多的残疾人。同时,正因为其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享受比福利企业更多的扶持政策,包括用地、资金扶持等。四是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的附设机构。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7月初在第五届全国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期间,李克强总理就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辅助性就业不仅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动残疾人通过参加适当劳动,康复身心,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平等融入社会生活,而且对于减轻家庭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