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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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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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6月2日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做好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开展督导检查,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

  (二)建立工作队伍。

  为每个社区(村)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村)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作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

  康复服务机构应就近选择,优先纳入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

  (四)开展需求评估。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见附件1),对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入户开展康复需求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提出转介意见,发放《康复服务卡》。

  (五)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持《康复服务卡》到康复服务机构接受专业评估。由康复服务机构依据评估结果,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建立档案。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系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评估和服务。

  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康复服务卡》上。

  (六)信息报送。

  康复服务机构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填写《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县(市、区)残联。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康复服务卡》的康复服务记录,填写《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定期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七)经费来源。

  残疾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按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

  残疾人接受《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服务,由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或其他经费支付。

  县(市、区)残联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总表》审核情况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有关经费。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领导。

  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与精准扶贫、健康扶贫等协调实施,优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国家及省(区、市)、市(地、州、盟)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等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培训;实施督导检查;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及管理。

  (二)技术指导。

  成立国家及省(区、市)、市(地、州、盟)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评估,保障康复服务质量和效果。成立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村)医生业务培训,并使其掌握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相关报表填报要求。

  (三)工作经费。

  中央财政安排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由中国残联商相关部门制定。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并相应安排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省(区、市)残联商相关部门负责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制定本地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四、督导检查

  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省(区、市)、市(地、州、盟)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

  国家及省(区、市)相关部门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各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2020年,中国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对“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附件:

  1.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残疾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支付方式
视力残疾 盲人 白内障复明手术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医疗救助/自费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康复专项/自费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康复专项/自费
低视力者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康复专项/自费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康复专项/自费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




0-6岁儿童






0-6岁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1.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2.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3.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康复专项/自费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儿童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成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







0-6岁儿童






           0-6岁儿童
矫治手术※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康复专项/自费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儿童及成人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康复专项/自费
康复治疗及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康复专项/自费
智力残疾 0-6岁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儿童及成人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康复专项/自费
精神残疾 0-6岁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成年
精神残疾人
精神疾病治疗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医疗救助/自费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  训练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康复专项/自费
注:                                                                                                                                1.目录中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                                                                 2.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比例及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附件2